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2-14  浏览次数:1134

为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0-126),特此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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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政办〔201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是指为保障生活必需品储备,用于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资金补贴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资金拨付后使用的合规性、项目验收的真实性、预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公开等负责。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四条  生活必需品储备要确保储备活体猪、冻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数量符合协议要求。

第五条  具有储备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签订生活必需品储备协议,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协议到期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承储企业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年度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支付各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49号)有关要求,市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及绩效评价工作。以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要求承担储备任务企业承诺的相关内容为依据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并加强绩效评价管理。

第八条  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解读:

2020年12月10日,《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现将《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意义

为确保障合肥市城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建立稳定持续全市生活必需品储备,市商务局出台了《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政办〔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在合肥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目标

确保应急状况,保障全市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五、主要内容

(一)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用于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资金补贴发生的费用。

(二)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确定。由具有储备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签订生活必需品储备协议,期限为一年。

(三)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支付。生活必需品储备要确保储备活体猪、冻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数量、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生活必需品储备每年进行年度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支付各项资金。

六、创新举措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出台生活必需品储备相关支持政策,确保生活必需品有序稳定储备。

七、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广泛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政策宣讲活动,介绍政策支持范围,引导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参与市级生活必需品储备。二是严格审核流程。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主体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好年度生活必需品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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