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安徽省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推荐和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4/1/4  浏览次数:51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35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省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推荐工作,同时对我省获批的第二批(2018年)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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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安徽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1),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地市经信局,向省经信厅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三)审核要求。各市经信局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程序,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开展申报工作。严格审查遴选,切实将我省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

 

二、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工作

请合肥市、宣城市经信局对第二批(2018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合肥钢铁厂、泾县宣纸厂)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附件2)。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于2024年2月6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复核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省经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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