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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流程、建设认定工作指引

文字:[大][中][小] 2023/10/27  浏览次数:562

2023年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正式开展,下面来详细看看2023年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流程、建设认定工作指引,池州市有想要申报的朋友,可以咨询小编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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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申报研发中心的企业需满足《工作指引》(附件1)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推荐。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察等),依据审核结果于2023年11月27日前将推荐认定名单和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公章)上报市科技局复核确认。

3.复核确认。市科技局对各地报送的研发中心推荐认定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复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标准条件),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认定。

 

三、有关事项

1.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编写申报资料、收集佐证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2.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把好审核关,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指标择优推荐。

3.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得重复申报。

 

附件1: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强省精神,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市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二)服务保障研发中心建设运行,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其承担有关科研任务。

(三)受委托组织归口管理的研发中心开展综合评价等。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运行各项任务,提供研发中心必要的经费、基础条件保障,解决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二)聘任研发中心主任。

(三)做好研发中心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四)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池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

2.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3.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4%。

(三)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万元)。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五)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六)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八)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

 

第八条研发中心申报组建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发布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工作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填写《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察等),依据审核结果提出推荐认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复核确认(建设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2)。

(四)市科技局对各地报送的研发中心推荐认定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复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标准条件),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研发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鼓励研发中心为行业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条研发中心运行期间如需更名,或进行重大事项调整、重组等,依托单位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必要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确认。

 

第十一条因主要技术骨干人员变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研发中心无法继续正常运行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复核确认后终止研发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研发中心每年度需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绩效报告,无故不提交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委托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研发中心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各县区当年参与评价研发中心数的10%,并报市科技局复核确认;不合格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综合评价优秀的研发中心,优先支持承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出台落实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在申请认定和复审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研发中心资格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情况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研发中心经认定后命名为“×××(企业名称)池州市企业研发中心”,按统一规格要求制作牌匾。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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