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字:[大][中][小] 2022/7/1  浏览次数:1031

为加强我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合肥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相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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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肥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促进食品经营新业态发展,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规范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

(二)本规定所称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是指经营者在一个或多个场所,通过放置一台或多台自动设备,对预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动完成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食品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高危易腐食品及湿粉类制品,包括生食动物性海(水)产品,含奶油的冷加工糕点、沙拉,冷荤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即时煮熟饮品除外),湿米粉、湿粉类淀粉制品等。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设备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情况调整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的食品品种。法律法规对采用自动制售设备销售现场制售食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一)使用自动制售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可以办公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许可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制售机设置点。经营者在我市放置自动制售设备只需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设备放置地点无须另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利用自动制售设备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核定为“****制售”,在经营场所一栏标注“使用自动设备制售食品”。涉及外设仓库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标注。

通过制水机销售饮用水不属于食品制售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适用本《规定》。

(三)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可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自动制售设备。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自动制售设备设置情况抄告单(见附件4)抄告摆放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摆放的自动制售设备类别和型号应当与风险评估、备案过的的自动制售设备类别和型号一致。

(四)利用自动制售设备经营的食品经营项目,首次在我市申请许可的,需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该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性依据。

(五)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变更所需材料;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需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六)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在目前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一栏增加标注“使用自动设备制售食品”);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见附件1),场地租赁合同;

4、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诉电话、故障处理方式,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等公示方法;

5、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根据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设备类型和型号,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7、设备清洁消毒措施;

8、加工用水标准;

9、原料、耗材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原料、耗材生产者的合法资质证明、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

10、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见附件2);

11、使用自动制售设备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3)。

(七)“许可机关”收齐风险评估所需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成立第三方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列席风险评估评审会。

(八)专家评审组对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提供的评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采取询问、操作演示或实地查看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经专家组评审后,由专家评审组出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书》,给予“通过”、“不通过”或“整改后通过”的意见。

(九)“许可机关”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实施许可工作。

经本市首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过的食品经营项目,在后续申报同类型设备提出许可申请的,无需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十)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调整自动制售食品项目、增设或撤销自动制售设备、变更自动制售设备设置点位置,应当自调整、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信息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设置点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企业经营规范

(一)自动制售设备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藏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所注明的贮藏条件;

2、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贮藏条件有特别要求、不宜在自动制售设备内销售的食品;

3、自动制售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投诉电话、故障处理方式等;

4、食品自动制售设备应当有内嵌式加工用水净化设备、自动清洗消毒功能,并根据净化设施情况,及时更换设备滤芯等产品,以确保净化效果;自动制售经营者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一次自动清洗消毒效果的评估;

5、设备放置点应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设备放置点应避免雨淋、日晒;

6、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应保证足够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

(二)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国标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过程自查,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三)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四)鼓励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设备设置点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四、日常监管

(一)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规范对自动制售设备销售食品的行政许可,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自动制售设备内部管道、容器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销毁变质过期食品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以及设备发生故障后停售食品的相关处理预案等;

2、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记录,原辅料需冷链运输的相关物流配送记录;

3、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许可信息一致;

4、设备温度控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5、加工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许可机关所在区、县(市)局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制作原材料抽检一年不得少于1次,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成品抽检一年不得少于1次。

(二)自动制售设备设置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日常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是否远离粉(灰) 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并避免雨淋、日晒;

2、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是否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

3、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许可信息一致;

4、是否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故障处理方式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等。

(三)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和自动制售设备摆放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利用自动制售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5)和《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6)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合肥市政策免费指导电话:158 5515 5532(可加v),0551-653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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