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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文字:[大][中][小] 2020-11-19  浏览次数:11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 2017〕52 号)、《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奖补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对在滁高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等次分类奖补,A类10万元、B类5万元、C类3万元。  

第七条 对专门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补,同一个单位年度内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奖金额度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给予100万、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上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需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拨付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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