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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300万!合肥市各地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认定补贴条件、流程及好处

文字:[大][中][小] 2024/3/5  浏览次数:196

  多少补助?合肥市各地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认定补贴条件、流程及好处整理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规划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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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各地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认定补贴

  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

  市财政对新组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每家30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考评结果分期拨付。认定时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评估期满考核合格,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对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对考评结果未通过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予以1年期整改,对整改仍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中心,不再列入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并予以摘牌。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近3年内已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其余都应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考核评估。

  合肥市各地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认定制,由牵头依托单位申请认定。

  申请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合肥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能集聚整合领域内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打造创新联合体,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三)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和“卡脖子”关键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建设期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五)拥有国家级或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形成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及以上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行业评价良好,具有创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合肥市各地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认定程序

  (一)规划布局。市科技局围绕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及创新发展规划需求,提出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方案。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方案,提出中心的建设布局、重点方向、建设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可行性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成立联合评审组,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四)认定。对通过论证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认定。新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X(领域名)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XXX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Hefei”)。

  (五)编制任务书。经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填报《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目标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合肥市各地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认定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中心主任可通过推选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遴选聘任。

  第十四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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