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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发布!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要求通知及程序好处激励

文字:[大][中][小] 2023/11/24  浏览次数: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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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需要满足《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认真填写《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2023年12月21日前)。有意向的企业将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上报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二)材料审核(2024年1月21日前)。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结果经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公布合肥市第一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名单。

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健康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规范和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保障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行业长效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运作规范、模式先进,体现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

第三条 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合肥市范围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且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城市货运配送企业(满足下列三种条件之一):

(1)企业累计购买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200辆及以上,且新能源车辆注册地为合肥。

(2)企业累计购买冷藏保温配送车辆10辆及以上,且车辆注册地为合肥。

(3)企业新购买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20辆及以上,且新能源车辆注册地为合肥,满足示范创建期(2022年10月-2025年9月)首次注册条件的。

2.节点运营型企业:

企业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三)从事城市配送的车辆应属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车型。

(四)具备对所属配送车辆信息化动态监控能力,并按要求与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对接。

(五)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

(六)近1年内无负主要责任(含)以上的死亡1人(含)以上的交通事故;近1年内无负主要责任(含)以上的重伤3人(含)以上的交通事故;近1年内无负同等责任(含)以上的死亡2人(含)以上的交通事故。

(七)近1年内未受严重行政处罚。

(八)有规范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九)合法合规、管理规范、诚信经营,配合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对于合肥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需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形式。初审合格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说明理由。

(三)复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说明理由。

(四)公告。复审通过的企业,在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示范企业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在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发布。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指标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示范企业新能源配送车辆和冷藏保温配送车辆按规定在车身喷涂或悬挂统一标识(含专用通行标识);

(三)考核年度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四)考核年度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五)考核年度内未被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示范企业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结果公告。审查通过的企业,在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发文,并在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上发布。

第九条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企业申请取消;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逾期未上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企业资格;

(五)拒不配合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管理部门开展相关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的。

第十条 被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应主动去除车身统一标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和冷藏保温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应支持交通运输、公安和商务等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助力合肥市绿色货运配送的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包括快件接送)服务,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主要包括纯电动货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电池货车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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