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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级三首产品申报评定奖补方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

文字:[大][中][小] 2023/10/7  浏览次数:637

关于合肥三首产品申报评定方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征求意见稿解读,各区县企业单位可以参考!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申报条件程序和流程、奖励补助等整理如下,对单一型号合肥市“三首”产品实现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或产品用户数量超10家、20家、50家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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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及推广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 号),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研发应用推进工作机制,规范我市“三首”产品评定管理,强化“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三首”产品,是指在合肥市研发或生产,经过创新,其功能或性能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关键基础材料和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合肥市“三首”产品实行目录管理,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评定管理,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评定的产品列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鼓励合肥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产业化为目的,结合合肥市产业发展方向,开展“三首”产品研发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合肥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不处于失信行为有效期内。

(二)申请单位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请产品在功能、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已经用户使用(试用),市场前景较好。

(四)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和特殊行业管理要求。

(五)已获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合肥市产品直接纳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合肥市“三首”产品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评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试用)情况,特殊行业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不少于五张产品的彩色照片(软件系统附截图),附说明。

(六)企业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从税务部门下载)、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

(七)企业其他荣誉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评定申请,按要求编制《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申请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分类别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集体决策后形成《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

(三)公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

第三章 推广支持

第八条  支持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选用合肥市“三首”产品,在以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投标活动中,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使用“三首”产品;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应用“三首”产品。

第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不得以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三首”产品参与投标的资格。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三首”产品的,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条  围绕合肥市“三首”产品市场拓展需求,组织开展专场对接活动,助力企业提升市场份额。

第十一条  新评定的合肥市“三首”产品,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推荐申报安徽省“三首”产品和合肥市“三新”产品。对成功申报省级“三首”产品的,按照《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入选市级“三新”产品的,按照《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认定及推广实施方案(试行)》(合科创委办〔2022〕16号)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合肥市“三首”产品推广应用,对单一型号合肥市“三首”产品实现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或产品用户数量超10家、20家、50家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合肥市“三首”产品参加合肥市商务局推荐境外展会和国内省级以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费用50%的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合肥市“三首”产品每年评定一次,《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其中,已纳入省级“三首”产品目录的,有效期与省级保持一致;新评定的合肥市“三首”产品,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到期后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三首”产品的评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评定的,以及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或产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一经发现核实,撤消评定结论,追回奖补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评定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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