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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和奖励支持)

文字:[大][中][小] 2023/7/27  浏览次数: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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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 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 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23〕24号),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 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开展产品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 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企业 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创新机制较好、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 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工作。市经 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各部门 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

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各县 (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 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的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 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 一 ) 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 市同行业 (产业) 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上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

( 二 )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 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 三 ) 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 制、较完善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 力;

1.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12 人,其中专职从事研 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6 人;

2.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150 万元) ;   

3.上年度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 2 个;    

4.上年度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200 万元。

上述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 四 )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 况: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偷税、骗取出口退税, 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 一 ) 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 (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合肥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 1 )、《合肥市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表》( 附件2) 和《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 及相关材料》( 附件4),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 二 ) 各县 (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 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公共信用情况进 行核查,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 三 ) 市经信局依据《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 系》  ( 附件 5 ) 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 见;

( 四 ) 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为 60 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核实;

( 五 )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 务局等部门,依据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择 优予以认定。

第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等部门,在受理县 (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上报的 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 进行一次评价。市经信局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评价与申报认 定同步进行。

第十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已被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按当年评价文件要求将评 价材料通过网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评价材料 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各县 ( 市 )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通 过网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管理系统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 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 信局。市经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 一 )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 二 ) 评价得分 80  (含) 至 90 分之间为良好;

( 三 ) 评价得分 60  (含) 至 80 分之间为合格;

( 四 ) 评价得分 6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3.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 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开发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 布。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三条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省 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 省技术创新类有关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 市经信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 一 ) 运行评价不合格;

( 二 )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 三 ) 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有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 行公布。因第十五条第 ( 一 ) 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 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各县 (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二年内 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五条第 ( 二 ) 至 ( 三 )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各县 (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 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 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 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关 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 经信科技〔2017〕523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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