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第四批安徽省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4/13  浏览次数:1140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提升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依据《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申报工作。相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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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基地

1.施工总承包企业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设计、生产、研发等一体化企业,应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具有装配式建筑施工能力,生产、检测设备齐全,生产工艺、装备先进,且业务范围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

(2)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研发投入大。

(3)应独立自主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其中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成熟应用竖向承重构件技术体系;

(4)应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5)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熟练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具备成熟施工工艺工法和可靠的构配件生产能力;

(6)优先支持具有装配式建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综合基础设施类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开发的产品群众满意度高,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开发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2)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开工面积占总开工面积10%以上;(3)优先支持开发过一星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的企业申报。装配率计算和评价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

(二)产业园区

申报主体是由政府主导创建设立的,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园区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管理制度和出园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园区内企业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具有一定土地规模,制定了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及可落实的鼓励扶持政策。

2.园区内装配式建筑企业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配式装修、装备制造、绿色建材生产、科技研发等类型4种及以上。

3.园区设有装配式建筑培训场所,开展人才培养、技术讲座、专家研讨会、技能竞赛等交流培训活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建设任务

产业基地、园区的申报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每2年评估1次。被列为产业基地、园区后,应按照《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相关建设任务。主要包括:

1.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近期(2023年)、中远期(未来5年)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并按期完成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产业基地每年承担装配式建筑建设任务不应少于10万平方米,产业园区每年承担装配式建筑建设任务不应少于50万平方米。

3.产业园区以园区装配式建筑企业技术体系和产品为基础,加强园区内企业联动,推动全产业链发展,推广应用园区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

4.每年开展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培养和技能人才培训不少于100人次。

5.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装配式建筑培训交流活动。

 

三、申报及评审要求

1.已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且目前经营运行状态良好的单位,只需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应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内容要点)》(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由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根据《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申请表》(附件3)、《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工作方案(内容要点)》(附件4),并将园区内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当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各地初审的产业基地和园区进行复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发布,列入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

 

四、监督与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产业基地和园区的日常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产业基地和园区称号。

 

五、其他要求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产业基地和园区申报推荐函及相关材料(纸质版7份,电子版1份)报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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