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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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及科创板挂牌省级奖励资金申报补助奖励政策是怎样的?申报条件流程及时间内容如下,还请大家在10月中旬之前完成申请,需要咨询或者代理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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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 导放大功能,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根据《中共安徽省 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发〔2018〕3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安徽省 内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 (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企业、首次挂牌融资企业、首次完 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以及培育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皖 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市或县(市、区)政府。
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奖励,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 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的用于支持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 直接融资方面的奖励。 "
本办法所称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其认定按照省委、省政 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及科创板挂牌省级奖励资金申报奖励补助
第四条直接融资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 原则,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次季度奖励。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安徽证监局协助省财政厅 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奖补标准
第六条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 段给予奖励2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 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6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140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含红筹架构和 VIE架构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 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 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 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与首次办理上市辅导备案 登记、成功上市在同一年度内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 业,省财政按照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个企业 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九条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沪深港交易所 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100 万元。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及科创板挂牌省级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 序装订成册:
(1) 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首发板块、 拟募集资金等);
(2) 《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 )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的首次辅导备案报告及辅导备案信息 披露证明文件(复印件);
(5) 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报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 序装订成册:
(1) 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发板块、募 集资金等);
(2 )《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复 印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有关文件(复 印件);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 件(复印件);
(6) 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证券监 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 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 资的企业可不提供(4 )和(5 )两项材料;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申报首次挂牌融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 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市场、募 集资金等);
(2 )《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 (复印件);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 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 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 人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申报首次债券融资奖励的民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 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 )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次发债情况、
实际发债金额等);
(2) 《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企业经相关部门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发债的 有关文件(复印件);
(6 )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公告(加盖主承销商及企业印 章)(复印件);
(7) 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及科创板挂牌省级奖励资金申报时间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应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 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同级财政部门收集整理申报企业报送的 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汇总《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 申请表》,将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连同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 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连同市 财政局申请文件于次季度首月末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材 料于次季度首月末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申 报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本地区企业成功上市 奖励资金时一并申请,不再单独行文申报。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 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 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资金支持对 象和奖励额度,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省财政奖励资金通 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 报企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 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 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 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相关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 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 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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