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8-20  浏览次数:1114

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发〔2021〕13号)要求,为有效发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对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安徽省政策代理免费咨询:198 5510 8681  0551-65300518

安徽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我省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地核查及属地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见附件2)、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对照申请表所列条目,依次汇编成册)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单位进行创建指导。

    第六条 备案单位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实地核查,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另行下发,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创建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第七条 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30日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渔业行政、技术推广、科研院所、行政执法等机构5人以上),依据《考核验收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八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组应对照《考核验收标准》逐条严格考核,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考核验收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条 考核验收结果公示后,省农业农村厅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将在考核完成1个月内,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每年应至少承担2个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抽查任务,严格落实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每年开展2次工作检查。国家级示范区应接受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查。工作检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级示范区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总结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考核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农业农村部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农业农村厅不再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省农业农村厅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创建示范成效,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篇分享:安徽省企业申报政策学习

百度统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