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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产品鉴定申请条件和费用

文字:[大][中][小] 2021-7-19  浏览次数:1593


鉴定范围:

企业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或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阶段,均可申请鉴定。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鉴定内容:

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颖性、技术水平、技术性能、采用标准和生产工艺条件作出评价;考核新产品试产(投产)、新技术试用(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包括工艺路线、技术装备、检测手段、质量体系等),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及评价;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或改进建议。

 

鉴定条件和需具备的技术资料: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具有很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四)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试产(试用)和投产(使用)两类。无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投产(使用)和试产(试用)鉴定一般合并进行。

(五)新产品鉴定需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具备投产所必须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工装检测和质量控制手段;符合标准化规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用户反应良好;符合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图样和下列技术文件:


1、鉴定大纲(包括鉴定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主持单位、鉴定内容、鉴定形式、鉴定程序和鉴定资料等);

2、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或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3、研制工作总结;

4、标准化审查报告;

5、产品技术条件或新技术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

6、产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7、新产品新技术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查新,或其他证明;

8、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9、工装及工艺文件;

10、产品质量分析及节能降耗报告;

11、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12、用户试用(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13、产品使用说明书;

14、由法定或权威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

15、特殊产品需有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

1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定程序和形式:

(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对具备鉴定条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鉴定组织单位审核结论,颁发统一制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四)对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级新产品确认申请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后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鉴定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

(一)鉴定委员会职责:

1、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3、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其工作不受他人干预;

4、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5、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为保护竞争,维护技术创新成果开发者的利益,在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允许被鉴定单位不公开核心技术机密。

(二)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自企业及科研、大专院校和管理部门等单位,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其余人员应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应占三分之一左右。被鉴定单位原则上不参加鉴定委员会,由于专业限制确需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一,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鉴定组织单位人员一般不参加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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