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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申报条件要求介绍

文字:[大][中][小] 2021-3-25  浏览次数: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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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申报条件

池州市省科技重大专申报立项

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

省科技重大专项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省科技重大专项实行限额推荐。申报单位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按下达指标数向省科技厅推荐。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下同)。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同一项目已获省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省科技厅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评审(论证)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科技厅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厅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

省科技重大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公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省财政资助高可达500万元;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类项目,单个项目省财政资助高可达1000万元。省财政资助可实行分期拨款、滚动支持,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由企业承担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县)财政先行予以资助。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池州市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申报立项

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实行限额推荐。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按下达指标数向省科技厅推荐。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同一项目已获取省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厅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实行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方式,省分别给予每个项目高200万元的资助,具体分档支持额度在申报通知中明确。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少于申请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若申请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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