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2-7  浏览次数:1362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合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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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合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撑引领和服务带动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指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知识产权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依托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或者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产业联盟非盈利性组织等建设的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 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在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鼓励平台探索服务新模式,调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工作者合作的积极性,推进平台建设。

第四条 平台实行备案制度,每年集中受理的模式。申报主体填写平台申请表,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 依托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建设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于平台资金总额不低于200 万元,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经营服务场所不少于 5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建有平台网站,发布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三 )有明确的服务需求、发展规划目标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四)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的服务流程,具有明确的公共服务性质;

(五)团队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 ;

(六)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年服务科技类企业不少于 50;

(七)以合作方式共建平台的,申报方应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依托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产业联盟非盈利性组织等建设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能满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知识产权发展联盟设立秘书长单位,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日常运营、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经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第六条 平台日常管理、运营、维护,由各平台自主负责,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平台规范指导。

第七条 考核评估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备案的平台建设、运行和服务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促进平台更好地提供各类技术服务,确保平台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八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备案平台。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平台要根据考核通知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考核评估工作,根据本办法每年度下发考核通知,组织实施平台考核评估工作的结果评定、奖励兑现等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按照相应考核程序进行。

(一)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对考核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工作成效以及项目经费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核,提出优秀平台候选名单。

(二)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初步确定优秀平台名单,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 7个工作目。

第十二条 平台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好中选优"原则,评选优秀平台。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平台,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优秀平台有效期为一年,已被评为优秀的平台不连续评定。

第十四条 平台提供的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相关平台及知识产权联盟等非盈利性组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终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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