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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1-19  浏览次数:1357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市)同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申报年度前连续两年盈利(生物医药等前期研发投入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五)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内开发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当年不低于2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年产品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上述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和《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市经信委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予以认定。
第八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在受理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被认定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应按当年复评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评价材料一式一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5至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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