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2-10  浏览次数:1205

现将《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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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满足全市迅速增长的科技创新服务需求,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源和要素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科技中介服务主体活力,根据《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9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有关要求,培育和壮大全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宿州市域内注册的,围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业态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绩效管理,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机构给予绩效后补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绩效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第四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绩效管理遵循市场化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市、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绩效管理、后补助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全市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遵循自愿原则,申请市级备案。备案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等为主营业务,在宿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

(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交纳社会保险或劳动合同),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科技服务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第六条  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年受理。申请材料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请。各申请机构登录“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218.22.156.133:1000/SysLogin/SysIndex.aspx),在线填写《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材料包括:

1.《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1);

2.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或租赁)、单位资质证明、特定科技中介服务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科技中介服务资格证、机构人员名册、劳动社保或个税材料;

4.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或免税证明。

(二)初审。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现场考察。初审合格后,由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上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至市科技局。

(三)审核。市科技局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前登录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提交年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不提交年审报告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如有更名、注册地变更、法人更换、经营业务变化、经营状况变动(如关闭、并购、重组等)等情况的,应在1个月内登录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市科技局联合相关单位对市级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分级管理,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并予以发文通报,对优秀等次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条  绩效考核内容:经营场所固定的营业面积,科技服务和管理人员的结构,管理制度等,经营状况与服务业绩(服务企业数、业务收入或客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情况表》(附件3)

(二)科技中介服务典型案例佐证材料;

(三)考核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四)列表简述考核年度机构的外部主要合作伙伴和服务的客户名称、合作内容;

(五)科技中介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内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技术交易额以宿州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推广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或免税证明。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绩效考核评估规则和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审定和公布绩效考核结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拟补助对象与额度,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绩效考核具体程序:

(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评。各备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工作实际和发展情况,依据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开展自评,填写《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统一胶装盖章、一式三份报送至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材料认真核实把关,并进行现场考察,对考核内容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盖章,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组织考评。市科技局组织考评组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考核,采取会议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公布考核结果。市科技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

创新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考核方式,为绩效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机构,将列入宿州市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依法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享受宿州市科技补助资金计划资助。

第十四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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