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动态调整滁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24  浏览次数:1164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等情况,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 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0〕573 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滁政〔2014〕100 号)要求,现将动态调整后的《滁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 号、皖交路〔2020〕26 号规定,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
(二)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 2019 年 11月 19 日起,调整我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
〔2020〕13 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一律降低 50%。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规定,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 年第 14 号、2020 年第 30 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24 时止,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 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 号),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的设立依据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 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 号)”;将前置服务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服务内容调整为“按照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2019 年第 9 号),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事项“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执收单位修改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
(三)依据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 2019 年第 1 号),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中安全评价收费的执收单位修改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将前置服务项目“对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服务内容调整为“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矿用设备、设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收费项目调整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收费”、执收单位修改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调整情况
涉企保证金部分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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