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霍山县2020年稻谷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19  浏览次数:1233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2020年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0〕576号)和《关于印发霍山县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霍政办〔2018〕37号)文件精神,霍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种植面积数,核实确认全县水稻实际种植总面积为124715.79亩。2020年省财政拨付我县稻谷补贴资金为941万元,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补贴政策效应和引导鼓励作用,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0年稻谷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如下。
一、稻谷生产者补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
(二)补贴程序。由各村(居)委会负责水稻种植面积、发放清册登记、公示等工作,各乡镇完成审核、汇总、再公示等工作后上报,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抽查复核后,确定我县稻谷补贴亩均标准,于7月25日前通过惠民系统“一卡通”打卡发放。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级要求,今年稻谷补贴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乡镇所实际种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不累加统计。全县单户种植100亩以下(不含)的实际面积计107985.75亩,亩均补贴66.03元;100亩以上(含)计16730.04亩,亩均补贴80元。
(四)资金安排。安排下达稻谷补贴资金总额的90%用于补贴今年的水稻实际种植者,补贴资金额为941万元×90%=846.9万元,其中补贴单户种植100亩以下(不含)的713.05968万元,补贴100亩以上(含)133.84032万元。
二、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安排下达稻谷补贴资金总额的10%用于种植结构调整资金,即941万元×10%=94.1万元。为进一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水稻优势产区稳面积提产量能力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今年种植结构调整资金主要支持我县已划定的水稻生产面积较大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乡镇,用于开展水稻生产相关的种植结构调整工作。根据上述乡镇水稻种植面积和产量、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农机农艺集成技术推广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考评等因素综合考虑,将资金分配并切块下达给相关乡镇,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四个方面的种植结构调整项目:
(一)支持绿色优质稻谷生产。为加快我县水稻生产领域“三品一标”申报,围绕推广绿色生产方式,立足自然资源禀赋和生产环境优势,强化源头治理、过程管控和质量追溯,确保稻谷品质优良和质量安全,促进水稻生产和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扩大,支持开展有机稻、虾田稻等优质稻谷生产。对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按照稻虾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稻虾共生栽培模式从事绿色优质稻谷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给予种养补贴。
(二)支持发展水稻订单生产。以现代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为纽带,通过要素、产业和利益的紧密链接,实现粮食全价值链的利益共享。引导现代农业企业通过品牌运营和稻谷生产服务主体签订产供销等合作内容的协议,强化契约落实,实现互利共赢。对当年签订稻谷收购订单价格不低于低收购保护价、单个主体当年落实订单面积不低于500亩的给予补助。
(三)支持粮食市场化加工收购。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能力现代化,积极探索市场化收购的新模式,改革完善粮食收储机制,积极稳妥地加快消化粮食不合理库存,实现粮食高效、便捷、有序的流通,对年收购加工稻谷不低于1000吨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稻谷收购加工的给予补助。

(四)支持晚稻、再生稻生产。围绕粮食生产“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的工作要求,以实现确保全县粮食生产任务目标完成为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满种足。对实施面积不低于100亩、相对集中连片、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发展晚稻、再生稻生产的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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