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合肥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11  浏览次数:1579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印发了《合肥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2009年,标准委联合发改委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2013年,标准委、教育部等25部委联合印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我市自2015年开展市级服务业试点以来,通过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各环节标准的有效实施,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我市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试点数量在全省范围内位居第一,需出台管理办法对市级服务业试点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为推进合肥市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规范合肥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以及《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合肥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的是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2009年7月,标准委联合发改委印发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2013年8月,标准委、教育部等25部委联合印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2016年7月,标准委发布的《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4号)。

三、主要内容

《合肥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共22条组成。

第1-2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为《标准化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试点定义和试点类型等内容。

第3-8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总要求,试点单位的性质和基本条件、试点申报材料、试点申请程序等内容。

第9-10条。明确了试点工作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内容。

第11-17条。明确了试点工作期限,试点评估负责单位、评估申请材料、评估工作程序、评估组组成人员、不得提出终期评估申请情形、省级试点备选项目要求等内容。

第18-20条。明确了试点工作开展不力单位的处理办法,试点工作的管理、推广工作等内容。

第21-22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等内容。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试点单位性质及具备的基本条件

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及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需具备的条件为: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服务能够体现领域特色,对其他领域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并为试点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承诺并明示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二)试点申请及受理程序

1. 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合肥市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并经试点申报单位、参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管理单位同意后上报。

2.申报单位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直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直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审查通过后下达试点创建计划。

(三)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1.试点单位服务提供的各个环节应有标准可依,标准齐全。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与本行业、本单位有关的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得到有效实施,实施率达到90%。

3.试点单位的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4.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服务品牌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象。

(四)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试点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试点项目单位应围绕试点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试点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收集和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组织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创建服务品牌、实施记录归档等。

(五)试点评估程序

试点的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并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科研机构、标准化科研机构的作用。中期评估的具体工作一般委托试点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选择部分试点组织中期评估。

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合肥市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可以提出终期评估申请,并填报《合肥市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按照规定的评估工作程序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公布对试点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试点单位可作为推荐省级试点备选项目。

代理申报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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