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5  浏览次数:1567

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 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关键 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 益的关键技术研究,努力开发一批创新产品,转化一批科研成果, 培养一批创新人才,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建成“生 态福地、智造名城”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优先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承担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周期 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 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科技 部门等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 理使用责任主体。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二) 研究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 组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 金分配方案;

四) 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 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会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 负责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 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协调推动项 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 负责项目管理、相关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 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 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 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进展,协 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 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 价和验收等工作;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 促项目单位整改,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

五) 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 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 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 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 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 和信息共享;

五) 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 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 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 时进行登记;

七) 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等责任和义务, 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 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 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 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 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 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要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按有关规定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 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 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 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 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 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 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 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十条根据全市相关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 署,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 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 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各县区(园 区)科技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 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统一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马鞍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 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 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 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包括自然科学基 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

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 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 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同一项目已获市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 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 审、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应克服唯论 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 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 件等。

第十五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 技局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会议审议并公 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支持 方式,具体分档支持额度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总量确定。由企 业承担的项目,企业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

第十七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资助资金少于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 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 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 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 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 取得的阶段性重要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按 规定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 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 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 评审;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 项目主持人经充分协商可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 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 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 局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 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 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 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 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 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 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

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 余市财政资金。

一) 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 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 预期目标;

二) 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 无法正常实施;

三) 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 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五章评价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承 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结束后 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 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 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 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 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 延期一次,期限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 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马鞍山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其 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 系统向社会公开o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 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认真落 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 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 可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 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 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 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 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马鞍山市科技 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马科〔2014J 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项目代理申报咨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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