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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受理!2020年黄山市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报条件材料和申报证书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10-10  浏览次数:1130

常年受理的黄山市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报项目,想必朋友们多少了解一些的,那么接下来,卧涛小编要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2020年黄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报条件、材料、程序、时间以及证书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而且如果大家想要申报黄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话,也可以全权委托卧涛科技为您代理申报!

黄山市新型墙体材料申报咨询电话15855155083,0551-65306190

一、黄山市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报条件、材料

1、新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从网上填报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手续的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文件、环保达标验收材料;

(三)企业情况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工艺装备(附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及内部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出厂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四)近一年来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情况;

(五)市(直管县)墙改管理机构对生产线产能核定意见;

(六)烧结类产品,应提供所在地市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证明材料;使用页岩的,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如占用林地还要提供林业《采伐许可证》;使用污泥、淤泥等其他原料的,应提供其来源证明材料;

(七)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适用外省企业产品);

(八)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县(市、区)或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从网上填报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网上年报信息截图;

(三)即将到期的《证书》;

(四)上一确认周期内的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产品出厂质量情况,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五)上一确认周期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情况;

(六)烧结类产品,应提供所在地市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证明材料;使用页岩的,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如占用林地还要提供林业《采伐许可证》;使用污泥、淤泥等其他原材料的,应提供其来源证明材料;

(七)同类产品申报增项的,只需提供达到该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的抽检报告;同类产品新增生产线或不同类别的产品申报增项,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

(八)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适用外省企业产品);

(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黄山市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报程序、时间

1、产品确认受理时间:企业自愿申请,常年受理。

2、产品确认的工作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墙改管理机构申请并网上填报所需材料(外省企业直接向省墙改办申请);

(二)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市(直管县)墙改管理机构依据申报条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核验,审核通过后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每单月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三)对材料审核通过的,经省经信委审定后,对拟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材料审核不通过的,省墙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所在市(直管县)墙改管理机构;

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有异议的,省经信委在公示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市(直管县)墙改管理机构和申报企业,组织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反馈处理意见;

(四)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待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报;市(直管县)墙改管理机构或省墙改办在接到整改合格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五)申报确认的企业对初审、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审申请,上一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审的结论。

 

三、黄山市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管理

1、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要对取得《证书》的企业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申请专项经费开展质量抽查,并将结果公开。

2、《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按第五条要求进行换发证申报。

3、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后,由省墙改办报省经信委办理变更手续。

 4、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报省经信委研究决定后暂停其《证书》使用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一)抽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

(三)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的。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报省经信委研究决定后撤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出卖、出租、转借《证书》的;

(四)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使用或省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

(七)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形。

被暂停《证书》使用权限的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经验收达标后方可启用使用权限;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产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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